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全国少儿艺术素质教育联合会是由全国少儿教育机构、教育专家及从事少儿艺术素质教育行业的教师与相关人士自愿结合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打造全国少儿艺术素质教育产业航母。联合会任务:认真贯彻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加强国内少儿艺术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搭建民办教育机构与教育界、金融界和政府之间的平台;共同推动中国教育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立足本土、面向国际,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教育资源,促进中国教育产业与国际接轨。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信息交流、业务合作、资源共享、行业协调、人员培训、决策咨询和法律援助等各种服务。具体是: 一、吸引社会各界少儿教育办学机构参与教育产业的共同发展,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二、指导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产业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讲究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政府协商对话,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教育产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制订行业的方针、政策,积权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参与制订、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教学标准、设施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其它标准的教育机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七、开展各类信息交流,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 八、协调行业发展方向;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 九、宣传少儿艺术素质教育机构;编辑会刊和有关资料。 十、组织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有效配置教育资源; 十一、开辟渠道,帮助会员获得各级政府和教育基金会的资助; 十二、定期召开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 第四条 全国少儿艺术素质教育联合会接受中国少儿教育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条件:
团体会员 一、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及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少儿艺术教育机构; 二、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有关工作; 三、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负责人,代表该会员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个人会员
一、从事少儿艺术教育的各界人事。包括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及民办少儿艺术教育机构的教师、管理者; 二、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有关工作; 三、个人会员应确保行使会员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入会手续: 会员申请入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 一、入会申请报告; 二、教学单位证明;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入会登记表。 第七条 符合入会条件的,经本会审查批准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和批准文件。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优先获得联合会专家理论教学支持; 二、 可申请本会财政支持、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三、 享受专家资源及本会提供的产业策划方案; 四、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 五、 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六、 在一切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积极维护本会的名誉; 七、 按期缴纳会费(理事会会员800元/年,团体会员400元/年,个人会员200元/年); 八、 接受本会的教育综合指标评估和综合指标排名。 第九条 本会采用单位会员制的同时,设立理事会会员和普通会员。 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由理事会成员提名,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普通会员可升为理事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凡无特殊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迟召开。换届为三年一届。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领导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本会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决定或批准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四、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案; 五、批准吸收会员和开除会员会籍;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候选人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产生,经会员大会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会员须超过应到会员数的半数。当选理事的得票数须超过投票数的半数。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两至四次,由理事长召集。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因工作需要,理事长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代其行使所授权委托的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社会各界著名人士、政府官员和有关方面人员担任顾问委员会的委员。 第二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负责指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办公室、法律顾问室、会员服务部、投资部、业务合作部、培训部和财务部等。机构设立应本着高效、精简的原则,随会务活动开展的需要逐步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会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主要负责本会日常上下联系、文书档案、后勤保障、编辑会刊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本会内部有关的法律事务,以及代表本会对外开展有关法律咨询、代理、派任法律顾问等服务; 三、会员服务部主要负责会员的发展与管理; 四、业务合作部主要负责业务洽谈、业务考察、业务合作; 五、培训部主要负责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财务部主要负责会费缴纳、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重大事项须报请理事长召开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 一、自筹资金;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三、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情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因故需终止时,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善后事项作妥善处理。 |